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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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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09:56
法定职业病的分类
根据2013年12月23日修订的《职业病名单》共有10大类132种,增加了17种。
包括:尘肺病13种,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法定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特定的补偿待遇。
• 法定职业病划定范围的大小,世界各国并不完全一致。各国主要依据本国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和对职业病的认识来确定
职业病特点
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
群发性: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不可逆性: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大多数职业病目前缺乏非常有效的治疗。
特异性: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需达到一定的强度(浓度或剂量)才能致病,一般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重视立法从1956年开始,如《工厂、矿山预防矽尘危害的决定》等预防矽肺的法规,到1987年的《尘肺病防治条例》,直到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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